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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杜秋明、邓永达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杜秋明,邓永达,广东顺德浚亿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杜秋明,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永达,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东顺德浚亿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华路34-36号商铺16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8144494-4。法定代表人廖升科。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杜秋明、邓永达、广东顺德浚亿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秋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永达、广东顺德浚亿兆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392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3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属被执行人杜秋明名下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方圆春风××街××号(不动产权证号:0100027688)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50294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11日10时止以1645206元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标的进行了拍卖。最后由买受人黄福尧(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301206元竞得。上述拍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33640元,评估费8250元,拍卖服务费4500元后,剩余225481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杜秋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映翠南路2号雅居乐花园6座501房、502房、C888车位正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经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49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