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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林堂与陈俊予杨思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堂,陈俊予,杨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堂,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俊予,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杨思莲,女,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杨林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1)永法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俊予、杨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俊予、杨思莲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56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56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