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洪、吴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洪,吴锡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494号之二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石岗西村段58号101、201、301共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94936L。法定代表人:虞越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翔,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洪。被告:吴锡波。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洪、吴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宜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计1180.5元,财产保全费1661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