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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金祥与孔万松、姜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祥,孔万松,姜晓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730号原告:盛金祥,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盛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万松,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姜晓月,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金祥诉被告孔万松、姜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金祥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金祥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盛金祥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