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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祖送与连淑华、阮声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送,连淑华,阮声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5849号原告:彭祖送,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柏,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淑华,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阮声隆,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彭祖送与被告连淑华,阮声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祖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淑华、阮声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祖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连淑华、阮声隆返还彭祖送借款2672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彭祖送承包福安市鼎展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魅力)厨房小吃及烹饪。2014年4月至9月,东方魅力欠彭祖送267233.55元货款。连淑华系东方魅力出纳,由于连淑华领走了属于彭祖送的货款,因此将东方魅力所欠彭祖送债务转由连淑华承担。2015年8月5日连淑华出具欠条一份给彭祖送,载明“兹欠彭祖送东方魅力厨房货款267233.55元,合贰拾陆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伍分”,至今未还分文。鉴于该债务是在连淑华,阮声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阮声隆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连淑华、阮声隆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福安市鼎展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相互印证,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彭祖送诉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阮声隆与连淑华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彭祖送与连淑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受法律保护。连淑华未及时偿还欠款,应负违约责任。彭祖送要求连淑华偿还上述欠款并赔偿占用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参照相关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阮声隆与连淑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阮声隆与连淑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阮声隆应承当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彭祖送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连淑华、阮声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连淑华、阮声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彭祖送2672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为2654元,由连淑华、阮声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艾玲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