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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雷进民与赵晓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进民,赵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450号原告:雷进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被告:赵晓莉,女,34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原告雷进民与被告赵晓莉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雷进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进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进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雷进民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