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8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涌、何世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涌,何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62号之二申请人:余涌,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何世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1862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世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世军在中国工商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