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昱夫与李永明、高淑艳、李恒、李超、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昱夫,李永明,高淑艳,李恒,李超,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22号申请人:张昱夫,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李永明,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高淑艳,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恒,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李超,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镇。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昱夫与被申请人李永明、高淑艳、李恒、李超、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昱夫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明、高淑艳、李恒、李超、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全(限额370万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明、高淑艳、李恒、李超、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