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安、侯俊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安,侯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34号之一申请人XX安,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侯俊峰,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做出了(2017)豫0191财保163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8月21日保全了被申请人侯俊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侯俊峰向本院提供现金五万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俊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