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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安、侯俊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安,侯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34号之一申请人XX安,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侯俊峰,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做出了(2017)豫0191财保163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8月21日保全了被申请人侯俊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侯俊峰向本院提供现金五万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俊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