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增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增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3314号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赵连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桦,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夏增民,男,住双塔区。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增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