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被朱正饶、毛娅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朱正饶,毛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朱正饶,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毛娅莉,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上轮执行过程中查封朱正饶坐落于大连市的房屋。在本轮执行过程中,冻结朱正饶在大连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4000万元及大连隆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元。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在本轮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