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铜仁宏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铜仁宏泰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法定代表人:彭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仁宏泰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瑛,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宏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95318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