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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二林、聂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二林,聂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龚二林,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聂泽文,女,汉族,双峰县人,系龚二林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二林、聂泽文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了龚二林、聂泽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廖文君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