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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华,女,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华在其负责万载县金政花炮厂“飞天鼠”烟花生产线时,擅自将厂内“飞天鼠”烟花原材料、半成品陆续搬运至其干娘欧某华位于万载县黄茅镇光明村上屋组的老房子内储存,供欧某华进行非法加工。经鉴定,查获的裸露黑火药为1.18千克。被告人张某华于2016年12月20日到被万载县公安局黄茅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华非法储存黑火药1.18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华系自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华在其负责万载县金政花炮厂“飞天鼠”烟花生产线时,擅自将厂内“飞天鼠”烟花原材料、半成品陆续搬运至其干娘欧某华位于万载县黄茅镇光明村上屋组的老房子内储存,供欧某华进行非法加工。2016年12月11日,万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群众举报,对该非法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裸露黑火药1.18千克,规格200发“飞天鼠”烟花成品197件,300发成品69件及部分半成品。经鉴定,查获的裸露黑火药重1.18千克。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华主动到被万载县公安局黄茅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华的供述:我在金政花炮厂负责“飞天鼠”烟花生产,我把金政花炮厂的一些烟花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放在了我干娘欧某华家进行生产。政府安监办在现场查获了“飞天鼠”规格200发的成品197件,规格300发的成品69件及部分半成品。所有的成品都已经装好了黑火药,半成品不清楚有没有用黑火药,这些成品中有黑火药51870克,被安监办的人现场查获的裸露的黑火药有1180克。这些材料都是我安排车辆送到欧某华家的,因为欧某华说没事做,想在家做点事,正好我负责的“飞天鼠”产品赶货,所以就把这些事交给欧某华做了。2、证人欧某华的证言:今天(2016年12月11日)政府干部在我房子里查获了很多“飞天鼠”烟花,还有很多成品、半成品和一些没有使用的黑火药,这些都是张某华送来的。因为我是做烟花炮竹的老员工,想做点事补贴家用,但腿脚不方便,就在10月份的时候问张某华有没有事做,张某华就说会送一点过来。没过多久,一个浏阳人就开着货车把很多烟花原材料送了过来,我知道是张某华送来的。材料就送了这一次,有几百件。后来张某华又叫被人送了其他原材料来,有黑火药、筒子、包装盒等,这些东西都放在了我老房子里面。我收到原材料后就开始自己加工,后来邻居王某、高某、黄某、“涛涛”四人来串门的时候看到我做这个也想做,我就让他们做了一些工序。这期间一共生产了两百多件,今天政府查的时候说有266件,还有一些没有用完的黑火药,放在房子大厅,裸露在外面,今天政府干部称了一下,说有两斤多。黑火药是纸箱装着的,张某华每次只送一箱子来,我平时就放在房间。3、证人张某甲(证人欧某华孙女)的证言:今天(2016年12月11日)我在我奶奶欧某华家里做“飞天鼠”烟花时被查获,做烟花的场所是我奶奶的一栋旧平房,现在没人住,我不知道欧某华是什么时候开始做的。4、证人张某乙(证人欧某华丈夫)的证言:张某华是光明村张某海的花炮厂的管理员,从今年(2016年)10月份开始在我老房子里非法生产“飞天鼠”烟花,生产材料不知道谁送来的。5、证人张某海的证言:金政花炮厂是我开办的,昨天(2016年12月11日)接到政府安监办的通知,称欧某华的老房子里发现一些烟花炮竹及原材料,我去了现场,但不清楚是不是和我厂里有关,因为我们厂里的管理员张某华昨天走了,现在也找不到人。这个事情我也怀疑和张某华有关,但是未经我同意的。6、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在欧某华的老房子帮其加工“飞天鼠”烟花,当时我去欧某华家串门,知道她在加工“飞天鼠”烟花,我就问她要不要人做事,她说可以,于是我就帮她加工了,我也不清楚欧某华是帮谁加工。我去做的时候已经装好了硝,我只是把装好硝的筒子封装、打包。7、证人高某的证言:我是欧某华的邻居,去年(2016年)年底的时候开始帮欧某华加工“飞天鼠”烟花,还有王某、“涛涛”也会帮助加工,我们都是做包装的。8、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从去年(2016年)12月份开始在欧某华的老房子帮她加工“飞天鼠”烟花的,负责打包。9、万载县公安局黄茅派出所在欧某华家查获的烟花成品和裸露黑火药照片。10、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报告:证明在欧某华家收缴的黑火药经鉴定为黑火药,属于烟火药。11、万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黄)安监管案(2016)009号安全生产违法安监材料:证明2016年12月11日上午,安监执法部门查获了欧某华老屋生产“飞天鼠”烟花的现场,现场查获裸露黑火药1.18千克,“飞天鼠”规格200发成品197件,300发成品69件及部分半成品。万载县安监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万载县公安局处理。查获的黑火药已销毁。12、万载县公安局黄茅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华经劝说于2016年12月20日到黄茅派出所投案自首。13、被告人张某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讯问光盘。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非法储存黑火药用于烟花生产,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华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平安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辛 卫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