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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立刚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刚,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420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刚,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维成。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申请人范立刚解除在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上设定的抵押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范立刚与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上设定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