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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文仲与常淑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仲,常淑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6072号原告张文仲,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被告常淑荣,女,1948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原告张文仲与常淑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仲、被告常淑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张文仲与被告常淑荣丈夫于达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丈夫于达签订楼房买卖协议,被告丈夫于达将其所有的位于华昌区,房权证号为华昌区字第XX**号,面积为76平方米的住宅楼卖给原告张文仲所有。房屋原告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丈夫于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常淑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和其丈夫于达共有的楼房,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与被告丈夫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一份及证人刘某的证实。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丈夫于达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文仲与被告常淑荣丈夫于达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