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3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陈路,陈文麟,单慧琪,陈克勤,陈姿颖,王华,朱晔,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新东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07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敦路圆融时代广场25栋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6732474D。主要负责人:吴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红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696876M。法定代表人:陈坚英。被告:汝雄飞,男,汉族,1978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区。被告:徐婷,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区。被告:陈路,男,汉族,1986年5月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被告:陈文麟,男,汉族,1956年8月9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单慧琪,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陈克勤,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陈姿颖,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华,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区。被告:朱晔,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667321XU。法定代表人:陈文麟。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盛泽红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82571950.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望镇端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8494008W。法定代表人:汝雄飞。被告:苏州新东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开发区(朱家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53648275.法定代表人:陈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陈路、陈文麟、单慧琪、陈克勤、陈姿颖、王华、朱晔、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新东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99元,减半收取65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85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