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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负责人:彭军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骏,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欧,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黄骏,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周琼,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王雪萍,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欧,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黄会娟,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归还欠款本金、利息、仲裁费用、执行费等合计18199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琼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号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1-××5)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规定:拍卖被执行人周琼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号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1-××5)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