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翠霞诉李素英、南京骉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翠霞,李素英,南京骉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994号原告:任翠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南京骉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翠霞诉被告李素英、南京骉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翠霞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翠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任翠霞已预交2750元),由原告任翠霞负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