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唐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75号被执行人唐乐,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简阳市人民法院与唐乐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