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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5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立民执行苏日古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苏日古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535-1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苏日古嘎,男,3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3535-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日古嘎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现因所冻结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日古嘎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农村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