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保令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晶与刘香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晶,刘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保令15号申请人:金晶,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申请人:刘香春,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人金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金晶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3日生女刘鑫雨、刘鑫果。被申请人先后多次在家中殴打申请人,且多次到申请人单位吵闹、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为了维护申请人人格权和健康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刘香春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金晶。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刘香春对申请人金晶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刘香春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胥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龙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