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杨定梅、彭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杨定梅,彭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杨定梅。被执行人彭远辉。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杨定梅、彭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刘艳10万元借款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杨定梅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现冻结期限未到,未进行扣划。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定梅、彭远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