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永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34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永旭,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永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永旭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