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潍坊市鲁星农机有限公司、王以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鲁星农机有限公司,王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鲁星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2838-9。被执行人王以栋,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潍坊监狱西监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鲁星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以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