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长元、俞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元,俞国兴,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长元,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俞国兴,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楠,女,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长元与被执行人俞国兴、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825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俞国兴、罗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长元借款1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运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俞国兴、罗楠进行查控,但未发现俞国兴、罗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俞国兴名下有位于连城县××口镇××房产(毛坯房,所有权证号20111440),但因其他纠纷已于2016年4月21日被诉前保全。2016年8月19日,执行人员前往龙岩市新罗区找到被执行人罗楠,得知俞国兴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被执行人罗楠目前仅靠打零工为生,有小孩需抚养教育,生活比较困难。目前被执行人俞国兴、罗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国兴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名下房产被另案保全,被执行人罗楠目前仅靠打零工为生,有小孩需抚养教育,生活比较困难。本案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