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桂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特19号申请人:刘桂芬,女,194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桂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桂芬称,毕俐君,女,1970年3月1日生,2005年年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失联,2005年3月18日,毕乃河(系毕俐君父亲)在怀疑失踪地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至今各方寻找杳无音讯,已下落不明满11年,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毕俐君,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系申请人刘桂芬的女儿。2005年年初与家人失联,2005年3月18日,毕乃河(系毕俐君父亲)到怀疑失踪地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申请人刘桂芬申请宣告毕俐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毕俐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毕俐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毕俐君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期间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桂芬申请对其宣告死亡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予以证实,对申请人刘桂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毕俐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