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69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南昌市新建区城管大队队员,住南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11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回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