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787管锦玉与徐海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锦玉,徐海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787号原告:管锦玉,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徐海红,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锦玉与被告徐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锦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管锦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2107元,由原告管锦玉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