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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787管锦玉与徐海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锦玉,徐海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787号原告:管锦玉,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徐海红,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锦玉与被告徐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锦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管锦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2107元,由原告管锦玉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