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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仁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0号罪犯张仁忠(累犯),男,1971年5月6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原判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十一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仁忠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480分。考核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930分,兑换6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仁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