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海军、李荣祥等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杨某1,牛某,张某1,黄某,张某2,张某3,杨某2,王某1,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87-2号原告吴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号楼***室。原告李某,男,1956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四段市农行家属楼*号楼***室。原告杨某1,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一段*号楼*****室。原告牛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公交*号楼***室。原告张某1,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号楼*****室。原告黄某,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松园*号楼***室。原告张某2,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号楼***室。原告张某3,女,1957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公交*号楼***室。原告杨某2,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三段而为*号楼***室。原告王某1,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号楼***室。诉讼代表人吴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号楼***室。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应昌大街北综合办公楼**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李某、杨某1、牛某、张某1、黄某、张某2、张某3、杨某2、王某1诉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吴某、李某、杨某1、牛某、张某1、黄某、张某2、张某3、杨某2、王某1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8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工会名义登记于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4926.95万元。同时将十原告用以担保的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段北侧8幢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2015年12月28日��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8月23日,十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工会名义登记于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的查封。2017年8月28日,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十原告用以担保的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段北侧8幢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李某、杨某1、牛某、张某1、黄某、张某2、张某3、杨某2、王某1和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工会名义登记于赤峰��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段北侧8幢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的查封。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