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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在紫金县紫城镇秋江燃气乌石供应站门口路段施工作业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车辆与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卢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推断被害人卢某某死亡为交通事故损伤诱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叫人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处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交警部门出具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贺某某、卢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死亡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归案说明,从宽处理建议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医院等候处理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月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