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贻洲、范加民等与李敬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贻洲,范加民,范洪峰,李敬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21号原告:范贻洲,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范加民,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范洪峰,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川,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贻洲、范加民、范洪峰诉被告李敬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敬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贻洲、范加民、范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贻洲、范加民、范洪峰负担。审 判 长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