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安阳市第四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安阳市第四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赵科科,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莲,女,该幼儿园副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第四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第四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5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下洼街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