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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沧区毅文文体育用品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241号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二路7号海西明珠光彩两岸电商谷636室。法定代表人:唐怀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巧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毅文文体育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号。经营者:周保春。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毅文文体育用品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