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光勇与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勇,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勇,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9-2、9-3片区滨江明珠A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6065-3。法定代表人:朱跃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光勇与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3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光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9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3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重庆贵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光勇工资93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维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