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讼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财保6号申请人: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法定代表人:胡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坝幸福路10号齐乐鑫旺阁1栋4单元3楼3号房屋和2栋1楼12号门面,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60万元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如保全有误,其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且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函为此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坝幸福路10号齐乐鑫旺阁1栋4单元3楼3号房屋和2栋1楼12号门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6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绵阳爱力特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保山法官助理 富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