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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李建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李建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79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负责人郑家渡。委托代理人杨延华、程国胜,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锋,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李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前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