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董宏波、赵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董宏波,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金国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董宏波,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赵亮,女,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宏波、赵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