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凡与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凡,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616号原告:高凡。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刚刚。原告高凡与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高凡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高凡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