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04号原告: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景虹广场10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610425。法定代表人:舒建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71号。法定代表人:李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聚客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