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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葛彬彬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72号罪犯葛彬彬,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彬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974.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彬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彬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