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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2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幕府东路205室。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斌,男,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2幢1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许鹿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2693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