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与刘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刘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15号原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明,总经理。被告:刘风,男,住吉林市龙潭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刘风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鹤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泓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