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姜水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水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03刑更6号罪犯姜水波,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2006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06)芦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姜水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罪犯姜水波因身患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姜水波经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株中心医鉴字[2017]第45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姜水波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透以维持生命。2、被鉴定人姜水波的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2017年8月1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姜水波患有严重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第六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姜水波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姜水波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姜水波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