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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门继凯、芦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继凯,芦建东,董超,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门继凯,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盛名物业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继萍(门继凯之姐),女,天津盛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芦建东,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祥,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超男,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祥,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庆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门继凯与芦建东、董超男、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予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芦建东名下坐落于本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东马路15-1-128、15-1-129、15-1-130、15-1-131、15-1-132、15-1-133、15-1-134、15-1-135、15-1-136、15-1-137、15-1-138、15-1-139、15-1-140、15-1-141号房地产依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门继凯对上述房地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744000元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全胜审 判 员  郝玉珠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