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友花与陈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友花,陈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444号原告:阮友花,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陈勇军,男,197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阮友花与被告陈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友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勇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阮友花借款120000元,并出具给���告阮友花借条一份,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陈勇军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友花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