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建强与段培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段培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187号原告:郭建强,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玉青,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培林,男,汉族,约50岁原告郭建强与被告段培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郭建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段培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强对被告段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郭建强负担。审 判 长 燕哲峰审 判 员 苗丽青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邬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