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98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贵州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缴纳罚金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家中贫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某某也只缴纳罚金135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吴维常审判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金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