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孙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孙龙福,孙壮仔,孙建端,孙宗勤,孙英团,孙易成,孙建发,孙瑞锋,孙文禄,孙越境,吕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07782。主要负责人:冯凯,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武雄、叶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龙福,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壮仔,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建端,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宗勤,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英团,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易成,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建发,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瑞锋,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文禄,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越境,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吕婴,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建发、孙宗勤、孙壮仔、孙龙福、孙英团、孙瑞锋、孙越境、孙建端、孙易成、孙文禄、吕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7)闽02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孙建发、孙宗勤、孙壮仔、孙龙福、、孙英团、孙瑞锋、孙越境、孙建端、孙易成、孙文禄、吕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建发、孙宗勤、孙壮仔、孙龙福、孙英团、孙瑞锋、孙越境、孙建端、孙易成、孙文禄、吕婴311174元(包括本金303210.07元、执行费4448元、案件受理费3016元,对方律师代理费5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 来自